(第壹章) 總則
1- 名稱 殯儀業商會
2- 會址 九龍紅磡老龍坑街4號榮德大廈2樓B座
3- 宗旨 聯絡會員感情,交換商業知識,促進同業專業操守,提供優良服務與社會大眾及與政府有關部門作溝通的橋樑。
(第貳章) 會員
4- 凡於香港, 九龍, 新界, 經營殯儀業而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環境衛生署發給之有效殮葬商牌照之持牌人, 年齡在拾捌歲或以上者,願意加入本會,須填具入會表格壹份,寸半近照兩張,遵從會章內條文及規定所收之入會費用,方為正式會員。
5- 會員分永久會員及會員二類
永久會員: 入會時一次過繳交 2000 元, 以後無須續年交費。
會員: 入會時繳交會費 200 元, 以後無須續年交費。
6- 永久會員:設有下列權利 :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提議權,表決權, 罷免權,管產權。
會員:設有下列權利 :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提議權, 表決權。
7- 本會所有會員均須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議決案及依時繳交月費。
(第三章) 架構
8-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幕後以正副理事長及理監事會為最高權力執行者,而會下增設兩個委員會。
8.1 管產委員會 : 由理監事會委任為董事負責:本會產業管理
8.2 紀律委員會: 由永遠會長1人,當屆理事長,監事長及理監事4人組成負責:
(一) 制定會員守則;
(二) 執行仲裁及調查聆訊及罰則
9- 會員大會每 2 年改選一次, 除正副理事長, 正副監事長, 應有 : 總務、 財務、秘書等職位。
10- 本會各委員均為義務之職, 以 2 年為壹屆, 連選得連任,惟各理監事不得兼任為本會受薪顧員或接受任何報酬。
(第四章) 會員大會
11- 每次會員大會應在拾日前書面通知各會員, 並以全體會員出席超過 20% 法定人數, 如第一次不足法定人數,由第一次開會日起計, 改期在拾伍天內再舉行則不論人數多少均作為法定人數。
(第五章) 選舉
12- 理事會每屆選舉之會員大會舉行前拾天前, 將印備之選票連同召開會員大會通知書由文書送發每一會員一份, 請其選出理監事7至11人組成,投入本會特設票箱, 此票箱祗能於會員大會中開啓, 計算票數, 以票數最多者為理監事, 次多者則為候補, 如遇票數相同,則以抽簽決定。
(第六章)
13- 本會所有款項, 祗限支付會內之經常費用及舉辦宗旨內定之事項,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章)
14- 理監事之責任性質及其程度, 如遇本會牽涉任何債務及法律責任, 則由該屆理監事負責該債務及法律責任.
(第八章)
15- 本會如需要解散時, 應由會員大會決定, 並以全體永久會員三份之二許可方得解散, 本會若有剩餘資產, 將全部送捐香港慈善機構。本會會址為殯儀業商會以協仁有限公司名義持有物業並由理監事會委任所有董事職位。
(第九章)
16- 本章程如有任何修改, 需經會員大會通過, 並呈奉香港社團註冊署核準後方可施行。